一、为进一步完善职称量化评审工作,公开、公正、科学、合理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业务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拟对申报人员的学历、任职时间、工作经历、任职考核、科研成果、论文论著、表彰奖励、专业工作能力、为基层服务、继续教育、外语水平和评委综合评价等十二个方面进行量化评分。
三、本标准在卫生专业高级评审中使用。
四、本标准在评委专业组进行评议推荐时使用,以便于各专业组成员按照相对统一的量化标准,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进行比较全面的衡量,为专业组评议意见的确定提供比较科学的依据。
五、各评委在评审时可将专业技术人员的量化得分作为一项重要参考依据,但最终评审结果仍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
六、专业组在提出评审意见时,除依据量化评分结果外,还应考虑不同层次、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区别对待,辩证分析,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适当保持各科室、各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平衡。
鲁卫网审(2014)第3706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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