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院简介
|
电视医院
|
医院动态
|
杏林通讯
|
就医指南
|
医院文化
|
医院荣誉
|
重点专科
|
专家介绍
|
公益活动
|
医疗设备
|
院务公开
|
党建
|
诚聘
您现在的位置:
诸城市中医医院
>>
院务公开
>>
向患者公开
>> 正文
向患者公开
诸城中医医院病历复印须知及流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EB 更新时间:2017年1月18日
诸城龙城中医医院病历复印须知 为了尊重和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现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1、患者有权复印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验资料、病理资料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资料,可按照规定收工本费。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病历复印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69号):收费标准为每张(含A4、B5纸)0.5元 3、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及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保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保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6、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上述有关规定,请认真阅读并遵照执行,如需进一步了解,请到病案室咨询或拨打电话0536--6071887。 病人出院后复印病历流程 1、病人出院后病历回收到病案室七天后病人才能复印病历。 2、到病案科复印病历者必须带病人出院发票和患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证明原件(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医保卡原件)。 3、已入库病历需两个工作日以后取。
文章录入:中医院 责任编辑:院办
鲁卫网审(2014)第3706005号
公司地址:诸城市东关大街168号
Copyright©2007-2008 诸城市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
诸城信息港
鲁ICP备1400118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