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居民朋友,您好: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 以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个人缴费低,政府补助高,是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和解决居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举措。我市2018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已经开始,缴费日期截止到2017年12月25日,逾期不再办理。请广大居民朋友们相互转告,及时缴费参保,避免漏保,以便您能及时享受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其他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外地居民都应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个人医疗保险费的筹集以社区(村、居)为单位进行,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参保。
中断职工医保关系、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而放弃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也应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及方式
个人缴费设两个档次:一档为每人每年18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310元,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成员应选择同一档次缴费标准参保。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所居住社区(村、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往年已参保登记人员也可通过微信、建行网银、建行智能POS等渠道自助缴费。
三、医疗待遇
1、门诊待遇: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50元。每年12月份持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签约或改签。
2、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参保人员患规定范围内的特殊慢性病,按规定查体审核确认后,在自己选择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按照病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执行,患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最高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的60 ;按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的70 。
3、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在潍坊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等级和缴费档次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下同)、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900元。
一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潍坊市内可任意选择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的85 、70 ;经二级医疗机构转诊到潍坊市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为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的45 ;参保人员未经转诊直接到潍坊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转诊报销比例的70 支付。
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潍坊市内可任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的90 、80 、65 ;到潍坊市以外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经我市二级医疗机构转诊后才能报销。
未办理转诊到潍坊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生育待遇: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标准为800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按定额标准的70 予以结算,低于定额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5、长期居住外地参保人员待遇:在市外居住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凭临时居住证等有效证明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参保人员患病后5日内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医疗终结后,带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后1年内不得变更。
6、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进入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30万元,年度最高支付45万元。
居民朋友们,希望您从健康出发,为长远打算,积极参保,为父母参保、尽一份孝心,为儿女参保、献一份爱心,为自己参保、求一份安心。让我们共同携手、齐心协力,共创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努力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
最后,衷心祝愿您和您的家人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缴费咨询电话: 6082589
医疗待遇咨询电话:607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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