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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山东省眼科临床专业质量控制手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EB  更新时间:2014年10月25日

 
 
 
 
 
山东省卫生厅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规章制度
一、科室学习制度
二、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三、人员考核制度
四、查房制度
五、会诊制度
六、病例讨论制度
七、值班、交班制度
八、差错事故等级报告处理制度
第四章  岗位职责
    一、科主任职责
    二、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责
    三、主治医师职责
    四、住院医师职责
    五、技术人员职责
第五章  基础设施质量控制
    一、机构
    二、人员
三、设备
(一)眼科基本设备的质量要求
(二)眼科基本设备的维护、清洁和保养制度
        (三)眼科手术设备的质量要求
    四、管理体系
        (一)岗位职责
(二)设备的管理要求
(三)病历书写及资料管理
        (四)质检网络架构
        (五)会诊制度
    五、新技术开展
第六章  临床质量控制
    一、视力检查
    二、诊断
    三、眼部用药
    四、眼部植入物要求
    五、围手术期质控
        (一)术前质控
        (二)术中质控
        (三)术后质控
    六、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要求
        (一)机构要求
        (二)人员要求
        (三)设备要求
        (四)操作常规
    七、准分子激光手术要求
        (一)机构要求
        (二)人员要求
        (三)手术室要求
        (四)设备与配套设备质控标准和要求
        (五)管理要求
        (六)操作常规
八、感染性角膜炎诊疗规范
        (一)病史和检查
        (二)单纯疱疹病毒性角膜炎
        (三)细菌性角膜炎
        (四)真菌性角膜炎
        (五)棘阿米巴性角膜炎
(六)对感染性角膜炎的质控要求
九、角膜移植手术开展质量控制
 
附件
1: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目录
2: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3:眼科质控督查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眼科学作为一门发展迅速的临床学科,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涌现,规范的操作和严格的管理在体现医院管理水平的同时,更是保证眼科临床质量的根本。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眼科临床专业质量控制工作,现制定眼科临床质控总则如下:
一、开展眼科诊疗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山东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诊疗科目中包括眼科;从业医师需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准分子激光手术医师还需取得《全国医用设备(准分子激光)使用人员上岗合格证》。
二、本质控手册用于指导临床操作,旨在规范我省眼科诊疗程序与操作常规,提高眼科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三、本质控手册适用于我省设有眼科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四、我省眼科质控体系包括基础质控和临床质控。
五、各医疗机构开展眼科诊疗应遵守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应遵循《眼科诊疗常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质控工作应在医疗机构分管质控工作的领导和科室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应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合理的操作常规、适合本单位的临床路径和岗位职责,配备相应的质控检查设备,设立专(兼)职质控管理人员进行日常质控管理。同时,要按照省眼科质控中心制定的各项要求定期进行自查和接受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进行科学的质控管理,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
 
第三章  规章制度
 
一、科室学习制度
(一)由医院或科室负责安排,制定学习制度,每周或隔周应举行定期业务学习,并设有学习记录本,详细记录学习、考核情况。
(二)组织其他不定期学习,包括:专题讲座,国内外学术会议介绍、课题计划及进度汇报、论文发表前交流、疑难病例讨论等。应做好学习记录。
二、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制定科室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裂隙灯等眼科常用检查设备维护制度;建立仪器技术档案(说明书、故障及维修记录等)。
(二)设备使用管理实行专人总负责与使用者分管负责结合。
(三)制定每台设备操作规程,严格按开启、关闭步骤进行。
(四)新来或进修人员在未掌握使用方法前,不得独立操作仪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负责人。
三、人员考核制度
(一)全科室在职人员(医师、技术人员)均按医院统一规定的各级工作人员职责及培养要求进行考核,每年1--2次。
(二)各级人员考核根据医院规定期限、科室统一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细致。考核结果存入档案,供晋级与奖惩做参考。
四、查房制度
(一)科主任或主任医师查房每周1--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一次。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每日至少查房两次。
(二)对危重病员,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主任医师临时检查病员。
五、会诊制度
(一)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二)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必须10分钟内到达。
(三)院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经医务部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应邀医师一般要在两天内完成,并书写会诊记录。
(五)院外会诊:按卫生部制定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执行。
六、病例讨论制度
(一)科室应选择有意义的病例或疑难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二)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订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七、值班、交班制度
(一)在非办公时间及假日,严格落实医师值班制度。
(二)医师在下班前应将危重病员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簿,并做好交班工作。值班医师对危重病员应做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入值班日志。
(三)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临时情况的处理;对急诊入院病员及时检查填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
(四)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经治医师或上级医师处理。
(五)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
八、差错事故等级报告处理制度
(一)各科室内均应建立差错事故登记制度。对所发生的差错事故应定期讨论,总结经验。
(二)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医务部、院领导,对重大事故,应做好善后工作。
(三)对已发生的事故应严肃处理。
 
第四章  岗位职责
 
一、科主任职责
 (一)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科室内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完成各项指令性任务,定期主持召开科务会议。
 (二)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全科的质量控制,督促与管理实施。
 (三)主持科内危重、疑难病例的会诊及抢救工作。
 (四)有条件的医院,加强学科带头人及中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提高眼科的整体水平。
 (五)负责安排本科各级人员业务学习和技术考核,负责进修、实习医师的安排、教学及考核工作。
二、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责
(一)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科室一定范围的医疗、教学、科研工作。
(二)学习和运用国内先进医疗技术,开展新技术新项目。
(三)根据科内安排参加院内外会诊。
三、主治医师职责
 (一)在科主任领导下,在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的指导下,负责科室一定范围的医疗、教学、科研工作。
 (二)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医疗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三)参加本科生、进修生和研究生的教学工作。按科内安排参与本科相关的科研和重大课题的研究。
四、住院医师职责
 (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科内的有关规定,严防差错事故。
(二)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履行患者的日常治疗和处理,承担病房、门诊、急诊的工作。
(三)负责住院患者的医疗工作,充分了解所管患者的每日的病情变化,负责及时完成病史、病程记录、操作记录和其他有关记录。
(四)参加所要求的值班任务,值班时需了解危重患者的病情,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并及时向上级医生汇报或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技术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科设备的检查、维护和管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作。
(二)认真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经常检查技术质量,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三)协助医师进行各种诊疗工作,在诊疗中密切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四)学习和运用国内先进医疗技术,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参与科研,做好资料积累,及时总结经验。
(五)担任对下级技术人员和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教学和指导工作。
 
第五章  基础设施质量控制
 
一、机构
必须取得本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核准的诊疗科目中包括眼科。
二、人员
(一)眼科医师的资格要求:必须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需要上岗证的手术或操作,必须持证上岗,手术医师应熟练掌握手术操作步骤。
(二)手术室护士的资格要求:手术室护士必须具有护士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熟练掌握手术室基本操作规程,手术器械的清洗和消毒,熟悉手术设备和器械的使用和保养。
三、设备
(一)眼科基本设备的质量要求:
 1、裂隙灯显微镜
(1)控制亮度、裂隙宽度等各个调节旋钮灵活可调,操纵手柄可自如控制水平、垂直移动,底座滚轮在导轨上能平稳滚动;
(2)裂隙宽度均匀;
(3)裂隙宽度可调,5mm裂隙宽度裂隙像上下宽度相等,边缘整齐、清晰分明。
 2、直接检眼镜
(1)屈光透镜盘和光阑盘转动应灵活;
(2)能清晰观察眼底被照亮的区域;
(3)检眼镜照明光斑、裂隙亮度均匀,边缘清晰,无明显的阴影黑点。
 3、压陷式眼压计
(1)砝码应齐全;
(2)放置在检验台上测定,指针位于“0”位;
(3)压针升降灵活。
4、非接触眼压计(NCT)
(1)操纵手柄自如控制水平和垂直移动,操作台升降自如;
(2)NCT眼压计必须定期由厂家以标准模型眼进行校准,要求每年不少于2次;
(3)对正常眼连续测量3次,最大值和最小值相差不大于4mmHg。
5、压平眼压计
压平眼压计要求至少每半年校准一次。对正常眼连续测量3次,最大值和最小值相差不大于4mmHg。
6、镜片箱
(1)镜片实际度数和轴向与标度一致;
(2)镜片齐全;
(3)镜片清洁干净无磨损,无粉尘和污垢。
(二)眼科基本设备的维护、清洁和消毒制度
1、裂隙灯显微镜
(1)平时遮盖防尘罩;
(2)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每天消毒一次,每周清洁一次,有记录;
(3)对附件及零件如对焦棒、反光镜及前置镜等附件保存完整;
(4)设备科指派专业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全面维护,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结果应记录在记录本上;
(5)根据眼科临床质控中心制定的设备管理要求开展定期自查,科室自查每季度一次,检查结果应记录在记录本上,并进行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
2、直接检眼镜
(1)仪器应存放在通风干燥处,防止镜片发霉。保持仪器清洁,定期清洁和消毒,每天消毒一次,每周清洁一次,有记录;
(2)设备科指派专业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全面维护,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结果应记录在记录本上;
(3)根据眼科临床质控中心制定的设备管理要求定期自查,科室自查每季度一次,检查结果应记录在记录本上。
3、压陷式眼压计
(1)应放在眼压计盒内保存,定期检查压针升降的灵活性,如升降不灵活,可用干棉球擦拭干净。眼压计脚板管用75 酒精消毒,检测砝码应齐全;
(2)设备科指派专业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全面维护,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记录应记录在记录本上;
(3)根据眼科临床质控中心制定的设备管理要求定期自查,科室自查每季度一次,检查结果应记录在记录本上。
4、非接触眼压计(NCT)
(1)平时应遮盖防尘罩;
(2)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每天消毒一次,每周清洁一次,有记录;
(3)设备科负责联系厂家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全面维护,每年不得少于两次,检查结果应记录在记录本上;
(4)根据眼科临床质控中心制定的设备管理要求定期自查,科室自查每季度一次,检查结果应记录在记录本上。
5、压平眼压计
(1)平时应遮盖防尘罩;
(2)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每天消毒一次,每周清洁一次,有记录;
(3)设备的附件应保存完整;
(4)设备指定专业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全面维护,每年不得少于两次,检查结果应记录在记录本上;
(5)根据眼科临床质控中心制定的设备管理要求定期自查,科室自查每季度一次,检查结果应记录在记录本上。
6、镜片箱
(1)护士定期进行镜片清洁、整理,以及检查镜片是否齐全、有无磨损,要求每周一次,有记录;
(2)设备科负责,每年由计量所检查一次,全面维护,检查结果记录在记录本上;
(3)根据眼科临床质控中心制定的设备管理要求定期自查,科室自查每季度一次,检查结果应记录在记录本上。
(三)手术设备的质量要求
1、手术显微镜:有SDA认证,放大6~10倍下景深、像质达到要求。
2、显微手术器械:显微器械质量合格,镊子、持针器等器械头部闭合严密,边缘光滑圆钝,显微剪等锐性器械要保持咬口紧密,刃部锋利。
四、管理体系
(一)岗位职责
1、眼科医务人员应遵守《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规定。
2、手术医师岗位职责:主刀医师术前必须检查患者,术后24小时内手术医师必须复查患者。
(二)设备的管理要求
设备有专人负责保管,并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器械和设备应及时修理和更换,保证临床医疗的正常进行。
(三)病历书写及资料管理
病历应遵循《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如实书写,不得伪造涂改,病历资料管理应遵循《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妥善完善保存,保存年限应符合规定要求。
(四)质检网络架构
省眼科临床质控中心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眼科质量控制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和协调。省眼科临床质控中心和市及以下质控中心实行分级管理,省级质控中心主要质控全省设有眼科的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指导市级质控中心,并对全省眼科医疗质量控制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市级质控中心主要质控本市设有眼科的二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指导县级质控中心,并对本市眼科医疗质量控制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县级质控中心主要对辖区内设有眼科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质控。
(五)会诊制度
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新技术开展
严格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临床质量控制
 
一、视力检查
(一)视力检查项目要求
1、初诊病人应检查与记录远视力,戴镜者应查戴镜视力,婴幼儿等不能合作的特殊情况除外。
2、住院病人应检查与记录远视力、近视力和矫正视力。
(二)远视力检查与记录的操作方法
1、先查右眼,后查左眼,避免遮眼器压迫眼球,防止被检眼斜看、眯眼或偷看。
2、由上向下指示视标,让被检者在5秒内说出或指出缺口方向。
3、对戴镜者应先检查裸眼视力,再查戴镜视力,并询问、记录镜片的度数。
4、检查视力时应使用遮眼器,用后应消毒。
(三)近视力检查要求
1、应采用窗口处自然弥散光线或利用手电光等局部照明。
2、双眼分别检查,先查右眼再查左眼。
3、近视力表与被检眼视线垂直。
(四)视力记录方法
1、应采用卫生部颁布的《标准对数视力表》规定的方法记录,以小数记录为主。
2、视力记录内容、方法遵循卫生部和中华医学会制定《眼科诊疗常规》。
(五)视力检查室和视力表要求
1、视力检查室应有明亮的环境。
2、视力表应置于被检眼前方5米处。如放置距离不足5米,可将平面反射镜挂至距视力表2.5米处,平面反射镜中的视标图像必须无明显变形。如采用投射视力表,则放置距离不受限制(一般距眼球3米以上)。
3、视力表的悬挂高度应使表中1.0行与被检眼等高。
4、视力表如用直接照明,照度应达200~700lx;如用后照法(视力表灯箱),则视力表白底的亮度应达80~320cd/m2。照亮力求均匀、恒定、无反光、不眩目。视力表应避免阳光直射。
5、视标大小及清晰度应符合规格。
二、诊断
遵循《眼科诊疗常规》操作。
三、眼部用药
眼部用药方法应遵循《眼科诊疗常规》操作,药品应符合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对药物的要求,严禁使用三无产品。
四、眼部植入物要求
植入眼部的材料如人工晶状体、义眼台、阀门管等必须符合国家对植入物的要求,即必须具有产品注册证、经营(或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证,并填写医疗器械使用登记表,植入物的参数标签应粘贴在手术记录、病程记录、出院小结和医疗器械使用登记表上。
五、围手术期质控
眼科手术前、手术中和手术后的操作应遵循卫生部和中华医学会制定的 《眼科诊疗常规》进行。
(一)术前质控
1、手术前应该完善各项检查,包括眼部和全身检查;
 2、掌握手术适应证,制定手术方案;
 3、疑难复杂病例需进行术前讨论;
 4、手术医师须同患者和家属(或受委托人)进行谈话,告知病情、手术可能的风险和益处,并由患者和家属(或受委托人)签字。签字内容包括:1)告知书:告知患者享有充分的知情同意权、委托代理权;2)委托书:患者要求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权利时需写委托书;3)手术知情同意书。
(二)术中质控
遵循手术操作程序进行,仔细操作。术中出现严重并发症和问题时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处理。
(三)术后质控
术后应检查随访并有相应检查记录。
六、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要求
(一)机构要求
1、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的医疗机构必须是本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要求是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具有眼科专用床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眼科医师,科内每年完成内眼手术100例以上。
2、开展超声乳化手术的医疗机构若聘请外单位医师进行手术,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人员要求
1、主刀医师的资质要求:
(1)必须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独立完成300例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或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①有7年以上眼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有相应显微手术操作经验,近2年年均内眼手术50例以上;
②在有临床经验医师(已独立完成300例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者)台上指导下,完成至少50例超声乳化手术。
2、手术室护士的资质要求:
手术室护士必须具有护士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具有2年以上普通手术室工作经验。能熟练掌握手术室基本操作规程,掌握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器械的清洗和消毒,熟悉超声乳化仪和显微器械的使用和保养,且在独立操作配合手术前必须在有经验的护士指导下进行。
3、手术助手的资质要求:
手术助手必须掌握显微手术基本操作技能,熟悉超声乳化手术操作步骤。
(三)设备要求
1、具有眼科专用手术室,手术室按医疗机构手术室标准建设,配备相关的抢救设备,布局符合要求。手术室洁净标准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消毒隔离技术规范》。
2、开展超声乳化手术单位要求超声乳化设备和显微镜应相对固定,不能临时租借。
3、手术显微镜合格标准:符合内眼手术标准的、配置助手镜的眼科手术显微镜,放大6~10倍下景深、像质达到要求,能看清晶状体囊膜。
4、超声乳化设备合格标准:有SFDA批准应用,性能稳定,各项指标设定值和实测值之间波动小于±10 ,应配有前部玻璃体切割功能,每年应有厂家工程技术人员上门进行检测并有相应检测记录。
5、显微手术器械要求:超声乳化手术必备器械齐全,显微器械质量合格。
6、每次开展多台手术的医院,必须有快速手术器械消毒锅,保证手术器械的消毒。手术器械首选高压蒸汽消毒;也可用环氧乙烷气体消毒,但应待消毒气体蒸发干净才能使用。手术过程中不允许采用酒精浸泡、擦洗作为器械消毒手段,或采用其它消毒液浸泡消毒。
7、人工晶体要求:植入眼内的人工晶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对植入物的相关要求,同时是SFDA批准应用的产品。
(四)操作常规
1、手术病人选择: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
2、术前检查:充分做好术前检查,包括视力、光定位、色觉、眼压、角膜内皮计数、B超、人工晶体测算等。
3、术前需制定手术方案,复杂性手术需进行术前讨论,并记录在病历中。
4、术前同患者和家属(或受委托人)谈话,告知病情及手术可能的风险。
5、手术前3天点用抗生素滴眼液,qid;或手术前两天应用抗生素滴眼液,q2h;术前一天应用抗生素qh应用,以减少术后感染机率。如条件允许,术前1--2天应用非甾体类抗炎滴眼液,qid,以帮助维持术中瞳孔的散大状态。
6、手术遵循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操作程序进行(手术操作基本程序见附件2)。为达到无菌要求,应是一人一用一灭菌,即1个病人使用1套手术器械、一个手术消毒包。
7、病历书写遵循《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如实书写;手术记录应包括姓名、门诊/住院号数、诊断、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手术医师、麻醉方式、麻醉药物及麻醉医师、手术经过内容及超声乳化仪型号、超声乳化时间和超声乳化能量。
8、对植入人工晶体者应填写医疗器械使用登记表,住院手术的人工晶体参数标签应粘贴在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和医疗器械使用登记表上,门诊手术的人工晶体参数标签应粘贴在手术记录、门诊病历和医疗器械使用登记表上。
9、要告知患者术后用药、复诊和注意事项;常规术后第1天复诊,尤其是门诊手术者,术后1周、1月再次复诊;术后在应用抗生素滴眼液预防感染的同时,联合应用糖皮质激素和/或非甾体抗炎滴眼液,3次~6次/d;术后检查随访应有相应检查记录,必须有视力记录。术后糖皮质激素药物用药时间2周,视病情可适当延长,在应用糖皮质激素期间要检测眼压变化。
10、由于有潜在的双眼感染的可能性,对于双眼白内障患者一般不主张双眼同时手术。只有在患者身体状况差仅允许一次手术机会,或需要全身麻醉、而两次麻醉可能对患者身体造成不良影响时才考虑双眼同时手术,但手术的利弊应充分权衡考虑。
七、准分子激光手术要求
必须纳入医疗卫生监管体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一)机构要求
开展准分子激光手术的医疗机构必须是本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
(二)人员要求
1、手术医师必须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上岗证。
2、手术室护士必须具有护士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
3、开展准分子激光手术的医疗机构若聘请外单位医师进行手术,必须按相关规定执行。
4、准分子激光仪调试者必须有相应资格证书。
(三)手术室要求
1、面积: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一般要求25m2以上。
2、层流手术室以及温湿度控制合理。
2、符合消毒隔离规范。
3、符合污物处理标准。
(四)设备与配套设备质控标准和要求
1、准分子激光器必须有SFDA证书,具有产品注册证、经营(或生产)许可证和营业证。
2、准分子激光器必须有自动中心跟踪装置,若是二手设备必须具有国家医疗器械管理部门的检测报告。
3、准分子激光器如已使用5年,应由质检机构每年检查1次;准分子激光器如已使用过8年,应由质检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检查1次,合格才能使用。
4、配套设备质量应合格,必须的配套设备包括:
(1)验光设备:综合验光仪、电脑验光仪;
(2)角膜地形图;
(3)角膜测厚设备;
(4)非接触眼压计(NCT);
(5)视觉质量检查仪:对比敏感度仪、像差仪;
(6)眼科常规检查设备:裂隙灯、眼底镜、眼科B超;
(7)质量合格的微型角膜板层刀;
(8)建议配备快速消毒锅,用于LASIK微型角膜刀具(刀头、负压环)、LASIK器械及其他手术用显微器械的快速消毒。
(五)管理要求
1、规章制度:各医疗机构应遵循《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手术医师岗位职责:主刀医师术前必须检查患者,术后24小时内手术医师必须复查患者。
3、设备的管理要求:手术室设备有专人负责保管,并进行定期检查。
4、病历保存要求:应妥善保存,保存年限应符合国家标准。
5、手术用刀片必须一人用一把新刀片,刀片编号应贴在手术记录上。
6、手术刀头不能浸泡,应高压灭菌消毒。
(六)操作常规
1、手术病人选择:掌握手术适应证。
(1)手术适应证:a年龄一般应满18周岁,年龄小于18岁的特殊病人,视具体情况也可以手术,如存在明显的屈光参差,无法配戴框架眼镜或角膜接触镜,为防止弱视的发生,可以进行手术;b屈光度相对稳定2年以上;c配戴软性角膜接触镜停戴1周以上,硬性角膜接触镜停戴2周以上;d术后补充矫正需在多次验光,确认屈光度已稳定的前提下进行。
(2)手术禁忌症:a 眼部活动性炎症病变:急性结膜炎、睑缘炎、角膜炎、虹膜睫状体炎等;b 圆锥角膜、暴露性角膜病变、广泛角膜新生血管、中重度干眼症等患者;c 瘢痕体质、未得到控制的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d 有较明显的白内障、未得到控制的青光眼、增殖性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患者;e 患者的期望不切实际,对视力要求高,思想顾虑大者。暗室瞳孔直径大于预计的切削直径患者应慎行手术。F 相对禁忌症:包括妊娠和哺乳期,大的角膜不对称的散光,或可疑圆锥角膜临床前期者。
2、术前常规检查
(1)裸眼视力和矫正视力;
(2)验光确定的屈光度数;
(3)裂隙灯显微镜检查;
(4)干眼症检查;
(5)暗室瞳孔直径检查;
(6)散瞳检查眼底;
(7)眼压测量;
(8)角膜地形图检查;
(9)角膜厚度测量;
(10)眩光对比敏感度、像差检查和虹膜数据采集(有条件可选)。
3、术前制定手术方案,复杂性手术需进行术前讨论,并记录在病历中。
4、术前同患者和家属(或受委托人)进行谈话,告知病情及手术可能的风险,并由患者或家属(或受委托人)签字。包括:1)告知书;2)委托书;3)手术知情同意书。
5、手术前用抗生素滴眼液。
6、手术遵循准分子激光手术操作程序进行。
7、病历书写规范、完整。
8、术后应随访并有相应的随访记录。
八、感染性角膜炎诊疗规范
(一)病史和检查
1、病史收集:
(1)眼部外伤史;(2)接触镜配戴史 ;(3)近期眼部用药史;(4)既往眼病史;(5)全身病史;(6)药物过敏史。
2、检查:
(1)视力测量;
(2)外眼检查(皮肤、面部检查、眼睑和眼睑闭合状态);
(3)结膜、鼻泪道状态;
(4)裂隙灯活体显微镜检查 (睑缘、结膜、巩膜、角膜、前房、前部玻璃体),荧光素染色应作为常规检查;
(5)角膜刮取物涂片检查:包括角膜刮取物镜检,查看真菌菌丝、阿米巴包囊及染色看炎细胞。涂片的适应证:1)临床表现提示真菌、细菌、阿米巴或分枝杆菌性角膜炎 ;2)首次治疗前即怀疑微生物感染的角膜炎;3)大面积角膜浸润(向中央和深部基质扩展);4)角膜慢性病程;5)广谱抗生素治疗无效。角膜溃疡接近穿孔为手术前涂片的禁忌症,可在角膜移植手术中取下病变组织后涂片。
角膜刮片培养(同时刮取物):培养的内容包括,真菌、细菌和棘阿米巴,并行药敏试验。应当直接接种到适当的培养基上,以便增强培养效果。如果没有条件,可以将标本放置于转移培养基。两种情况都应立即接种培养或直接送实验室。当怀疑是棘阿米巴原虫感染或角膜标本培养阴性时,接触镜、镜片盒和护理液的微生物培养也非常有用。在患有感染性角膜炎的眼中,高度怀疑微生物性眼内炎,需进行房水和玻璃体穿刺取标本进行培养。
(6)角膜知觉检查;
(7)眼压检查;
(8)感染严重者,需行B超检查排除眼内炎;
(9)共焦显微镜(对真菌及阿米巴性角膜炎的诊断尤为重要,有条件的单位可作为常规检测项目)。
(二)单纯疱疹病毒性角膜炎。是由单纯疱疹病毒感染所致,是患病率最高的感染性角膜病,在我国人群中的患病率约为11/万。
诊断和鉴别诊断
1、本病的诊断主要依靠反复发作的病史和典型的角膜炎体征。临床表现包括原发感染和复发感染。
(1)原发感染:多在儿童期发病,通常合并上呼吸道感染,眼部体征主要表现为滤泡性结膜炎、点状或树枝状角膜炎,可同时存在口唇部和头面部三叉神经分布区域的皮肤疱疹。
(2)继发感染:常因上呼吸道感染、月经期或过度疲劳等诱因发病。眼部表现为典型的角膜损害,并导致角膜知觉减退。根据 HSK病变特征和损害部位,可分为上皮型、基质型、内皮型混合型。根据病程变化可分为活动期、稳定期和晚变期。
2、应用荧光素钠角膜染色有助于辨别上皮型角膜病变的形态。
3、在诊断HSK的同时需要与其他感染性角膜病进行鉴别: (1) HSK具有反复发作的病史和角膜体征,常规病原学检查结果为阴性; (2) 临床共聚焦显微镜检查,可帮助排除真菌和棘阿米巴感染。
治疗
1、药物治疗
(1)上皮型HSK:局部频繁滴用抗病毒滴眼液,禁止使用糖皮质激素滴眼液。
(2)基质型HSK:在局部和全身抗病毒药物治疗有效的情况下,局部适当使用糖皮质激素滴眼液。
(3)内皮型HSK:局部和全身抗病毒药物和糖皮质激素联合应用,治疗期间要密切观察眼压变化。
(4)各型HSK治疗的后期,应加用人工泪液以缓解眼部不适症状。
(5)反复发作者应口服抗病毒药物预防复发。全身应用抗病毒药物期间应定期检查肝肾功能,防止全身药物引起的肝肾损害。
2、手术治疗
包括羊膜移植术、结膜瓣遮盖术、深板层角膜移植术及穿透角膜移植术。
(三)细菌性角膜炎。是由细菌感染角膜造成的急性化脓性炎症反应,我国最常见的致病菌有铜绿假单胞杆菌、表皮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淋球菌等,常发生在角膜擦伤或角膜异物剔除术后。慢性泪囊炎、长期配戴角膜接触镜、长期应用免疫抑制剂以及糖尿病患者等是重要诱因。
诊断和鉴别诊断
1、典型的病史。发病急、发展迅速,常在细菌感染后24--48 小时发病。可有眼部磨痛或刺痛、畏光、流泪、视力骤降、患侧头痛等症状。眼部检查可见眼睑水肿及混合性充血,角膜上有黄白色浸润灶,周围角膜组织水肿,病灶很快形成溃疡,底部污浊,表面常有坏死组织覆盖;由于毒素渗入前房,常伴发虹膜睫状体炎、前房纤维素样渗出或伴有前房积脓。
2、实验室检查角膜病灶刮片,严重角膜炎需采集标本涂片行革兰氏染色检查,并做细菌培养和药物敏感性试验。由于细菌培养阳性率低,故细菌培养阴性者应重复培养。
3、临床共聚焦显微镜检查,可用于排除真菌性角膜炎或棘阿米巴角膜炎。
治疗
1、药物治疗:
(1)对拟诊患者,首先选择广谱抗菌滴眼液进行经验性治疗,一般先考虑氟奎诺酮类滴眼液或氨基糖甙类滴眼液;对疑诊为葡萄球菌感染者可联合应用5 头孢唑啉钠溶液滴眼;
(2)已有细菌培养和药物敏感性试验结果者,按药物敏感性结果执行,但仍需观察临床效果以及时调整用药
2、在大多数病例中,滴用抗生素眼药水可以获得很高的角结膜组织浓度,是首选的给药途径。
3、对于严重角膜炎(深层基质受累或累及面积>2mm,周围广泛浸润的病例),先用冲击剂量(第1--3小时内加大用药量,每5~15分钟滴药1次)以后每30分钟--1小时用药1次,在24小时内连续用药。对于不太严重的角膜炎,应该适当地减少用药频率。
4、对淋球菌性角膜炎可加用全身抗生素治疗。
5、一般来说,如果初始治疗后48小时没有好转或仅仅稳定,需要调整初始治疗方案。
6、对于正在滴用糖皮质激素眼药水的患者,如果怀疑有细菌性角膜炎时,应当减少或停用糖皮质激素治疗,直到感染控制。前房积脓或严重病例应使用睫状肌麻痹剂,获得药物敏感试验结果后根据药敏结果选择敏感药物,必要时静脉滴注抗生素药物。当角膜浸润累及视轴时或细菌感染基本得到控制或病情好转至少2~3天后,可以在继续抗生素治疗的同时应用糖皮质激素眼药水。 抗生素眼药水可视病情逐渐减量。在开始糖皮质激素治疗后每天检查患者以防感染复发。
7、手术治疗:包括病灶清创联合结膜瓣覆盖术;严重病例,例如感染已扩散到邻近组织(如巩膜),或者角膜即将穿孔或已有穿孔时,除应考虑全身抗生素治疗的同时,还要考虑行角膜移植术控制感染,保存眼球。
(四)真菌性角膜炎
是致病性真菌感染引起的一种致盲性角膜病,在我国居感染性角膜病致盲率的首位。该病主要与植物外伤有关。引起角膜感染的主要真菌菌属在不同地区差别较大。我国主要以镰刀菌属(占70 一80)和曲霉菌属(占10 )为主。本病有明显的致病危险因素,多与植物性眼外伤、异物迷眼、长期应用免疫抑制剂或糖皮质激素以及患慢性眼表损伤性疾病、配戴角膜接触镜等有关。
诊断和鉴别诊断
1、病史: 多有植物外伤史。
2、临床表现:角膜病变发展较细菌性角膜炎缓慢,与细菌混合感染时,病情可迅速加重。可有眼部充血、疼痛、流泪视物模糊等症状,伴有少量分泌物。典型体征可有菌丝苔被、伪足、免疫环、内皮斑、卫星灶和稠厚前房积脓等。
3、实验室检查:角膜病灶刮片检查,包括涂片镜下检查和微生物培养及药物敏感性试验,是早期快速诊断真菌感染的有效方法。
(1)角膜病灶刮片镜下检查:手术显微镜下刮取病变明显处角膜组织,放在清洁的载玻片,滴10 氢氧化钾溶液于标本上,覆以盖玻片,在显微镜下观察,找到真菌菌丝或真菌孢子即可诊断,阳性率高达 90 ;
(2)角膜病灶刮片标本培养:阳性结果不仅是诊断真菌感染的证据,而且可行菌种鉴定;
(3)角膜组织病理学检查:对角膜移植术中获取的病变角膜行组织病理学检查,也可用于确定诊断。
4、临床共聚焦显微镜检查,是一种快速、有效的活体检查方法,可观察到角膜中的菌丝和(或孢子)的情况,有条件的医院可以作为常规检查,并可用于动态观察治疗效果。
治疗
1、真菌性角膜炎应根据病情的轻重和病程制定多元化治疗方案。早期治疗主要依靠抗真菌药物;当病变主要在角膜浅基质层时,在手术显微镜下清创,刮除病变组织,有利于抗真菌药物发挥作用,或联合结膜瓣遮盖术;药物治疗效果不佳、病变累及角膜深基质层,要及早采取板层或穿透角膜移植术治疗。
2、药物治疗:
(1)在真菌菌种鉴定结果前,采取经验治疗,首先5 那他霉素滴眼液,或0. 1 一0. 2 两性霉素B溶液频繁滴眼,可联合0. 5 氟康唑滴眼液,好转后适当减少用药频率;
(2)获得药物敏感性试验结果后,可参考其结果选择敏感药物治疗;
(3)临床治愈后,应维持用药2--4周,以预防复发;
(4)严重真菌感染(合并内皮斑、前房积脓、可疑眼内炎)者,可在局部用药同时,联合口服或静脉滴注抗真菌药物治疗;
(5)局部可联合应用非甾体抗炎药。感染期局部或全身禁用糖皮质激素,以免真菌感染扩散。
(五)棘阿米巴角膜炎
是一种由棘阿米巴感染引起的慢性、进行性、疼痛性角膜溃疡。我国棘阿米巴角膜炎发病主要与植物外伤有关。近年来该病在我国的患病率有增高的趋势。
诊断和鉴别诊断
1、病史:如植物性眼外伤史、长期配戴角膜接触镜史、与污水接触史等。
2、临床表现: 多为单眼发病,有明显的异物感、畏光、流泪等刺激症状,常伴有与体征不符的剧烈疼痛。眼部检查早期表现为点状、树枝状角膜上皮浸润,逐渐发展为盘状或环形角膜基质浸润,与单纯疱疹病毒性角膜炎的体征相似,但症状迥异,无反复发作的病史,病情严重者常伴有前房积脓、角膜后弹力层皱褶和角膜后沉着物。
3、实验室检查:
(1)角膜病灶刮片:采集标本行生理盐水或10 氢氧化钾涂片,显微镜下可查见棘阿米巴包囊和(或)滋养体,还可在涂片的同时行吉姆萨染色,有助于发现包囊;
(2)棘阿米巴培养:行角膜病灶刮片取材后立刻行接种培养;
(3)角膜组织病理学检查:对角膜移植术中取下的病变角膜行组织病理学检查,HE或高碘酸--Schiff染色可见棘阿米巴包囊。
4、临床共聚焦显微镜检查:在病灶处可查见棘阿米巴包囊,是一种重要的辅助诊断方法。
5、本病应与HSK鉴别:二者的症状不同,由于棘阿米巴原虫有较强的神经亲和性,部分棘阿米巴角膜炎患者在感染的早期即出现与体征不符的严重神经痛。体征方面,HSK有明显清晰的树枝状浸润,角膜上皮缺损,荧光素钠染色清晰,树枝末端呈圆点状;而棘阿米巴角膜炎的早期,角膜上皮完整,荧光素钠染色阴性,或表现为不典型、不完整的树枝状。
治疗
1、药物治疗:对棘阿米巴角膜炎的治疗应强调早期、足量、持续及长期用药。常用药物有0.02 --0. 04 双氯苯双肌己烷溶液和0. 02聚六亚甲基双肌盐酸溶液,甲硝唑注射液全身静脉滴注及局部滴眼也有抗阿米巴的作用;混合感染应联合相应的抗菌药物治疗。
2、手术治疗:包括角膜溃疡清创术、结膜瓣遮盖术和角膜移植术。
(六)对感染性角膜炎的质控要求
1、对感染性角膜炎的首诊医生,在有条件的医院,在使用抗生素前,要尽可能进行病原学检查。
2、对在没有行病原学检查条件的医院,应根据病史、临床特征及体征,使用广谱抗生素、或抗病毒、或抗真菌等治疗。
3、在没有条件行病原学检查的医院,在患者使用广谱抗生素、或抗病毒、或抗真菌等治疗后3--5天,感染没有控制或感染加重者,应及时转到有条件的上级医院行病原学检查进一步诊断和治疗,避免感染加重出现角膜穿孔,或眼内炎时再转院。
4、有条件行共焦显微镜检查的医院,对感染性角膜炎可作为常规检查项目。
九、角膜移植手术开展质量控制
(一)眼库准入标准:眼库准入标准参考卫生部下发的眼库管理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325--2010)
(二)角膜移植手术质量控制
1、机构要求
开展角膜或羊膜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必须是本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医院须有卫生厅审批的标准化眼库和/或组织库。
2、人员要求
(1)手术医师必须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山东行医者必须注册在山东医疗单位,异地来鲁受聘山东医疗机构者应在山东变更注册。
手术医生需要具备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手术室护士必须具有护士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
(3)开展角膜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若聘请外单位医师进行手术,必须按相关规定执行。
3、手术室要求
(1)面积: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一般要求15m2以上。
(2)符合消毒隔离规范。
(3)符合污物处理标准。
4、设备与配套设备质控标准和要求
(1)配备手术显微镜,玻璃体切割系统。
(2)配套设备质量应合格,必须的配套设备包括角膜地形图、角膜测厚设备、眼科常规检查设备(裂隙灯、眼底镜、眼科B超)。
5、管理要求
(1)规章制度:各医疗机构应遵循《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手术医师岗位职责:主刀医师术前必须检查患者,术后24小时内手术医师必须复查患者。
(3)设备的管理要求:手术室设备有专人负责保管,并进行定期检查。
(4)病历保存要求:应妥善保存,保存年限应符合国家标准。
(5)术前同患者和家属(或受委托人)进行谈话,告知病情及手术可能的风险,并由患者或家属(或受委托人)签字。包括:1)告知书;2)委托书;3)手术知情同意书。
(6)手术前用抗生素滴眼液。
(7)病历书写规范、完整。
(8)术后应随访并有相应的随访记录。

附件1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5、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6、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
7、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卫生部第42号令)
8、眼科诊疗常规(中华医学会和上海医学会)
9、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10、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8月2日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颁布)
11、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眼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2007)
12、眼库管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325--2010)2010--08--31发布,2011--03--01实施
 

附件2
 
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管理规范
(试行)
 
为加强对本省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全省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所称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是指通过显微外科手术技术,运用超声乳化仪等相关设备,将患者晶状体乳化吸除及植入人工晶状体的技术。
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对于医疗机构、人员的基本要求及临床应用基本规范和管理要求同上述临床质量控制要求。
(一)收治基本标准
1、手术适应证
当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可行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
(1)患者因白内障导致视功能下降(视力下降、眩光等),并影响患者的生活;
(2)当晶状体的混浊明显妨碍眼后节病变的诊治(如糖尿病眼底病变等);
(3)晶状体本身病变已导致炎症反应;
(4)部分晶状体相关的闭角型青光眼或药物难以控制的开角型青光眼;
(5) 晶状体过度膨胀,短眼轴,浅前房,有引发青光眼风险的患者;
(6) 需要通过晶状体手术才能矫正的高度屈光不正。
2、手术禁忌症
当患者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禁行或慎行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
(1)患者无手术治疗的愿望;
(2)通过戴镜等视力矫正方法可以改善视功能而满足患者的需求;
(3)超声乳化手术可能无法改变视功能;
(4)患者的生活质量尚未受到明显的影响;
(5)患者同时伴有严重的全身(如慢性阻塞性肺疾患,近期发生心肌梗塞,频繁的内脏绞痛,控制不佳的糖尿病,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等)或眼局部病理状况而影响超声乳化手术的安全进行;
(6)患者或监护人未签署手术同意书和告知书;
(7)无法安排可靠的术后处理事项。
(二)技术实施的基本程序
1、术前检查、诊断和评估
(1)患者病史(包括患者全身功能状况的评估);
(2)视力和屈光状态以及视功能检查;
(3)外眼检查(眼位和眼球运动检查、眼睑、睫毛、泪器、眼眶等);
(4)瞳孔功能评估;
(5)眼压;
(6)眼前节的裂隙灯检查;
(7)常规散瞳后行晶状体、玻璃体和眼底(黄斑、周边视网膜、视盘)检查,有前房深度过浅等特殊情况时应慎重;
(8)生物测量(要求手术前双眼同时检查)和计算:角膜曲率测量、眼轴长度测量、角膜内皮、眼部B超检查及人工晶体的计算和选择等;
(9)与手术有关的患者精神、身体状况评估;
(10)其他检查:可选择性进行对比敏感度、角膜地形图、视觉电生理等检查。
(三)技术应用的质量要求
除特殊情况,双眼不宜同时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以防双眼同时发生内眼感染的可能。
1、手术操作基本程序
(1)充分散瞳(通常用短效快速散瞳剂)。
(2)确定无感染状况后,局部消毒(用聚维酮碘按规定比例稀释后冲洗结膜囊),单眼手术消毒范围上界超过眉毛、鼻侧过鼻梁、下界平鼻底、颞侧过太阳穴。
(3)麻醉:可以根据病人的状况选择全身麻醉或局部麻醉,局部麻醉包括球后、球周、结膜下、Tenons囊下、表面、前房内等。由于全身麻醉的各种危险因素,尤其是老年患者心肺功能的不完善,通常选择局部麻醉和表面麻醉。术前应同患者沟通拟采用的麻醉方式。局部针注麻醉有可能致斜视、眼球穿通、球后出血、黄斑缺血等并发症,应引起注意。
(4)切口:可考虑>5mm的巩膜切口(植入PMMA硬性人工晶体时),也可采用3—4mm的小切口(植入折叠性人工晶状体时)。后者可减少术后手术性散光和创伤性眼内炎症。3—4mm切口可为角巩膜缘或巩膜切口,透明角膜切口应≤3.2mm并用注入式植入器植入折叠式人工晶状体。切口设置的位置应尽可能地中和原有的散光。以上切口均为有一定长度的隧道切口以增加自闭性。
(5)超声乳化手术眼内操作步骤包括:
①采用环形撕囊,环形撕囊可减低前囊膜放射状撕裂的危险性,囊袋的完整性对人工晶状体稳定植入有利。
②水分离、水分层技术,可以松动晶状体核和皮质,减小术中悬韧带的张力。
③运用分核和劈核等技术,可使晶状体核和皮质更易于安全去除。
④完全去除残留皮质。
⑤将人工晶状体植入囊袋内居中,或植入睫状沟。囊袋完整性破坏时,有条件也可考虑行人工晶状体缝合固定术术,对前房植入人工晶状体应慎重选择。
2、成功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的评估要素有:
(1)后房型人工晶状体囊袋内稳定的植入;
(2)角膜内皮、虹膜和其他眼内组织的无或极小损伤;
(3)减小或降低散光的切口设计;
(4)非缝合自闭性或适应缝合的水密切口;
(5)小切口(≤3.5mm);
(6)无感染的发生。
3、容易引起术中和术后并发症的高危因素:
(1)眼窝深陷、窄睑裂、突前额;
(2)硬核(深褐色或黑色核的白内障);
(3)膨胀期白内障和过期白内障;
(4)后极性白内障;
(5)高眼压;
(6)高度近视眼;
(7)青光眼滤过手术后;
(8)屈光手术后;
(9)玻璃体和视网膜手术后;
(10)穿透性角膜移植术后;
(11)怀疑角膜内皮细胞计数≤1500个/mm2,其中六角形细胞低于30 时;
(12)瞳孔难以散大者;
(13)虹膜后粘连;
(14)葡萄膜炎;
(15)晶状体悬韧带松弛和断裂。
(16)合并有眼底疾病,如严重的糖糖尿病视网膜病者。
4、独眼白内障
应严格掌握手术指征,手术应该由有成熟经验的白内障超声乳化医师操作,并应向患者解释严重并发症导致完全失明的可能性。
5、婴幼儿白内障,包括先天性白内障和外伤性白内障
6、术后处理
(1)手术中如有严重并发症和/或出现患者不适等情况,须留院观察;
(2)要告知患者术后用药、复诊和注意事项;尤其对于糖尿病患者应于出院时告知患者定期眼底病门诊复查;
(3)常规第1天复诊,尤其是门诊手术者。术后根据病情定期复诊;
(4)通常白内障超声乳化术4周后可行视光学检查,验光配镜;
(5)白内障超声乳化最常见的术后并发症是后囊膜的混浊,症状严重时可激光或手术治疗去除。
7、术前和术后用药
术前点用的滴眼剂,以单方剂广谱抗生素(主要是喹诺酮类)滴眼液为主,预防手术感染。抗生素滴眼液的使用应在术前3天开始,每天4次,或术前两天开始,每2小时一次,若术前一天点用,应每小时一次,连点8次以上,以减少术后感染机率。术前3天最好加用非甾体类抗炎滴眼液,每天4次,以维持术中瞳孔的良好散大状态。
(四)相关的卫生学要求
1、所有白内障超声乳化器械、敷料、人工晶状体等都应处于灭菌状态。为达到卫生学的要求,应是一人一用一个灭菌,即1个病人使用1套手术器械、一个手术消毒包。手术器械首选高压蒸汽消毒;也可用环氧乙烷气体消毒,但应待消毒气体蒸发干净才能使用。浸泡器械用的消毒液对眼内组织有毒性作用。
2、严禁手术消毒草率,器械违规使用以及非医疗人员的介入。
(五)白内障超声乳化质控督查主要内容和要求:
 1、有完善和符合要求的设备和人员。
2、对上述容易引起术中和术后并发症的高危因素的白内障、独眼白内障、婴幼儿白内障等难度较大,需要手术者有较高技巧和经验的白内障手术,建议转上级医院(三级)手术。对婴幼儿白内障要在有玻璃体切割设备的医院手术。

3、白内障超声乳化质控的最终目的是减少手术并发症、获得更好的术后视觉质量。特别要达到或消灭,把白内障这种可治盲的患者,在不能达到手术设备和人员要求的医院手术后变成不可治或难治性盲人,如眼内容炎、角膜内皮功能失代偿及难治性青光眼等。

 

 


文章录入:中医院   责任编辑: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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