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注:1、上下班时间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交警部门,发生在非交警部门管辖地方的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相关辖区的公安部门。交警、公安部门出具的认定是工伤认定的必要证明。 2、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脱岗、串岗、干私活及其它非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能算作工伤。 3、工伤后要在24小时内报人事科,由人事科及时上报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
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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