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新一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宜简要介绍如下: 一、我院作为全市新农合定点医院,根据诸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文件要求,将竭诚为广大农民朋友提供质优、价廉、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并对参合农民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随到随报”或“出院即报”。 二、参合农民朋友在我院住院后,应到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医疗办公室(在乡镇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病人出院结算后,持转诊单、户口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发票在我院新农合报销处报销。 三、因急危重症来不及到乡镇卫生院办理转诊手续直接来我院救治的须在三日内到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办理转诊手续。 四、经我院批准同意转往上级医院治疗发生的住院费用,可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户口簿(身份证)、转诊证明来我院新农合报销处报销。 五、新农合报销比例为:3000元以下报销15 ,3001—5000元部分报销20 ,5001—7000元部分报销25 ,超过7000元的部分报销30 ,经市级定点医院转诊到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其医药费用按上述报销标准的50 补偿,每户每年最多报销8000元。以后每年根据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报销比例。 六、不予报销范围是: 1、非医疗性费用:包括生育、美容、预防接种、矫形手术等。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服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输血、血液透析、心脏起博器、人造器官费用和CT、磁共振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用。 5、自然灾害等大范围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 6、未按规定进行计划免疫接种发生相应传染病所支出的医药费用。 7、挂号费、会诊费、调温费等服务类费用。 8、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不予报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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