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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杏林通讯第89期
我院被确定为诸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批定点医院
作者:办公室  文章来源:中医院  更新时间:2009年6月8日

     近日,我院被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为诸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批定点医院。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覆盖城镇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省和潍坊市相关规定而出台的,诸城市自2008年7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诸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在我院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为55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为50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年度最高支付1000元。
  此前,我院已先后成为潍坊120急救定点医院,诸城市城镇职工医保定点医院,诸城市城镇职工工伤定点医院,诸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市内多家人寿保险公司的定点体检医院。
  今后,我院将一如既往地切实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以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咨询电话:6071875
文章录入:花之舞   责任编辑:花之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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