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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林通讯第91期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患者就医须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医院 更新时间:2009年6月8日
尊敬的各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自2008年10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正式运行了,感谢您选择来我院就医,下面向您介绍一下就医流程:
★城镇居民因病需来我院住院治疗的,应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
★未成年居民(学生)住院后应在24小时内到城镇居民医疗办公室(社保局)备案(如病情紧急可打电话备案)。
★已缴纳医疗保险费,暂无医疗保险卡的,应先持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学生证到住院处办理,出院后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我院与社保局定期结算。
★因个人原因导致住院未能联网结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由我院根据患者的病情,经三名以上专家会诊后及时给予办理转院手续,到社保局填写转院申批表后转外地医院治疗。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可携带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等材料,向社保局申报;未成年参保人员患乙肝、I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癫痫、风湿热及支气管哮喘的,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向社保局申报。在社保局申批合格后,自2008年10月1日可持《诸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到我院享受相关门诊医疗待遇。
中医院城镇居民医保 咨询电话:6071875
城镇居民医疗办公室地点:劳动保障大楼11楼 电话:6072856
诸城中医院
文章录入:花之舞 责任编辑:花之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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